一、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和离退休、退职人员死亡抚恤标准,统一以我省职工最低标准的相应数额计发,具体标准为: (一)丧葬费:7个月。 (二)一次性困难补助:6个月。 (三)遗属定期定额生活困难补助费:因公死亡的,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按60%发给,农业人口每人每月按55%发给;非因公死亡的,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按50%发给,农业人口每人每月按45%发给。离休人员遗属仍按闽人薪[1996]39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中低于上述标准执行。 二、一次性抚恤金:在职因公死亡的为本人40个月基本工资,因病死亡的为本人10个月基本工资。离退休人员以死亡当月的基本离退休费作为基数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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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退休死亡抚恤金的发放标准具体为:第一,如果退休人员为因公牺牲,那么发放标准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第二,如果退休人员为病故的,那么标准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死亡抚恤金发放标准: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10个月基本工资;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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