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实行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只能由经授权的企业经营;但是,国家允许部分数量的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由非授权企业经营的除外。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和经授权经营企业的目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确定、调整并公布。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的,海关不予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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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对外贸易管制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1)对贸易外汇的管制。贸易外汇收支是决定一国国际收支状况的最主要项目,因此对贸易外汇的管制就成为各国外汇管制的重点。 (2)对非贸易外汇的管制。非贸易外汇收支的范围比较广泛,除贸易外汇和输出入国境的国际资本以外的一切外汇收入均属于非贸易外汇收支。其主要包括运输费、保险费、港口使用费、邮电费、佣金、利润、股息、利息、专利费、稿费、旅游费等。 (3)对资本输出入的管制。由于各国经济发展和国际收支状况不同,对资本输出入管制的目的、要求也各不相同,做法也不一样。 (4)对黄金、现钞输出入的管制。外汇管制的国家较多的也对本国货币的输出输入进行管制。 (5)对外汇汇率的管制。汇率管制是指政府有关部门为削减国际收支、稳定本币价值而对本国所采用的汇率制度、汇率种类和汇率水平进行的管理。
海南自由贸易对货物贸易实行以“零关税”为基本特征的自由化便利化制度安排。海南自由贸易实行以“既准入又准营”为基本特征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举措,实现贸易、投资、跨境资金流动、人员进出、运输来往自由便利和数据安全有序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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