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主管部门和海关主管部门建立援外物资检验检疫和验放制度。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配合商务部督促所在地在其辖区内的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企业或供货企业、货代服务企业严格执行援外物资检验检疫和验放制度,协调解决援外物资检验检疫和验放中的具体问题。在中国关税境内采购发运的援外物资实行强制性检验检疫制度;在中国关税境外采购发运的援外物资实行出口地检验检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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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贸易代理业务是指以委托人为一方,委托独立的代理人为另一方,在约定的地区和期限内,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义与资金从事代购、代销指定商品的贸易方式。
进出口贸易公司经营范围包含以下16种: (1)各种进出口商品的品质、卫生、安全质量检验(包括感官的、物理的、机械的、化学的、生物的和微生物检验) (2)各种进出口商品的数量鉴定(包括衡器计重、水尺计重、容量计重),以及整批货物和包装内货物的数量鉴定(包括件数、长度、面积、体积等)。 (3)各种进出口商品的包装、标记鉴定。 (4)各种进出口货物的货载衡量。 (5)进口货物承运船舶的舱口检视、监视卸载、载损鉴定和进口商品的残损鉴定。 (6)出口货物承运船舱、车厢和集装箱的有关清洁、卫生、密固、冷藏效能等适载条件检验,以及积载鉴定和监视装载。 (7)进出口商品的承运船舶,宣布共同海损后的海损鉴定(积货鉴定)。 (8)为有关国家对进口商品实行全面监管制度提供装船前检验服务。 (9)其他检验鉴定业务,如财产鉴定评估,价格比较,审核签发价值证明书,抽取或签封货物样品,出口成套设备从设计审查到监造,出口商品从原料检验到成品验收乃至装船前检验。 (10)进口商品在生产国或装运地检验或代办委托国外检验机构进行装运前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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