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原告为相对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的与本诉存在牵连关系的独立的反请求。其特征是: 1、反诉当事人具有特定性,反诉只能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起。 2、反诉具有相对独立性,反诉只要提起,不因本诉的撤回而终结。 3、反诉目的具有对抗性,反诉可抵消、吞并、排斥原告的诉讼请求。反诉不同于反驳。反驳是指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出各种有利于自己的事实和理由,以否定和驳斥对方当事人的主张的一种辩论活动。二、提起反诉的条件 1、只能由本诉的被告对本诉的原告提起。 2、只能在本诉进行中提起。 3、只能向受理本扩的法院提起。 4、与本诉适用同一种诉讼程序审理。 5、与本诉有牵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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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与反驳的区别具体如下:反诉属于请求权的范畴;反驳则属于抗辩权的范畴;反诉是一种独立的诉讼请求,反驳则不具有诉讼性质;反诉只能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提起;而反驳则可在一审、二审、重审、再审的任何时候提出;反驳是直接否认对方的权利,是一种消极的防御方法;反诉则是一种积极的进攻方法;作用不同;处理方式不同。
1.当事人的地位不同:反诉当事人的地位具有双重性,即一旦本诉的被告提出反诉,本诉当事人的地位就发生变化。本诉的原告变成了反诉的被告,而本诉的被告变成了反诉的原告。而反驳则不会使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发生变化。无论被告反驳原告的主张,还是原告反驳被告的主张,均不使原告与被告的诉讼地位发生变化。2.反诉与反驳提出的要求不同:反诉是本诉的被告在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之外,另外又提出了一个新的诉讼请求,形成了一个新的诉。而反驳则是被告在原告提出主张的基础上列举事实或理由,否定原告提出的理由和事实,拒绝接受原告的诉讼要求,但这种反驳不会提出新的诉讼主张,不会向本诉的原告主张权利。3.适用的前提条件不同:反诉不是每个案件都适用,其适用前提是本诉与反诉的诉讼请求互相牵连,又各自独立,除此之外,不能适用反诉。而反驳适用一切案件,不论双方的诉讼请求要求是什么,也不论案件的性质,都适用反驳。4.法律后果不同:反诉因为是新的诉讼请求,因此,一旦反诉成立并且反诉者胜诉,本诉的原告一定要承担责任;即使是本诉的原告撤诉,也不影响法院对反诉的审理,也不影响本诉的原告承担责任。有时,被告反诉请求的数额超过原告本诉请求的数额,而又获得法院支持时,本诉原告最终甚至要反过来向本诉被告承担法律责任,并承担给付义务。而反驳的当事人如果成功,作为被告来说,只是免去自己的责任,而不能使原告反向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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