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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注意以下答辩期的规定。一般,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书和证据之日起享有十五日的答辩期,如果对方当庭进行举证,被申请人对证据内容无法当庭确认的,可以要求答辩期,在庭后详细核实后再进行答辩; 2、答辩时,应当围绕对方主张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说明,具体包括申请人据以起诉的事实或理由是否成立;申请人的请求是否有 法律依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所依据的证据是否充足;答辩人对本案是否负有责任或双方责任的大小等方面。 3、对于已说明的部分不必重复论述,对于己方强调的观点及依据可以适当多次重复,以加深仲裁庭的印象。
撤诉包括申请撤诉和依撤诉处理两种情况。从撤诉来看,即申请人虽然没有提出撤诉申请,但其在诉讼中的某些行为已经表明其不愿继续进行劳动仲裁。如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费用,开庭时经仲裁庭通知,无故不参加审理的,仲裁庭会按照申请人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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