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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档最高院关于档案转档的规定

2023-06-12 09:3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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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6-12 回复

专业分析:

2006年6月13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后当事人起诉原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经济损失是否受理的复函》明确了,人民法院应当对案件关系人起诉请求补办档案、赔偿损失的,作为民事案件受理。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第五条对上述复函进行了更为明确的限制,该条规定将转档纠纷直接规定为劳动争议,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产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转移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依据上述规定,对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办理转移档案或者要求丢失、损害档案赔偿损失的,应当属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与劳动合同本身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故人事档案纠纷,属劳动争议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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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存档(经办)人员向现存档单位提交申请材料。 2、工作人员审核材料、核实调档人身份。 3、存档(经办)人员回原存档单位办理转档手续。 4、工作人员检查、核对将要转出的档案,对流动人员人事。 5、档案转出进行登记,并由经办人签字 6、工作人员填写《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严密包封档案并加盖章。 7、档案通过机要通信或专人送取方式转至拟接收单位。 8、工作人员及时催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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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是指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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