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的送达,是指用人单位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交给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行为。它的意义在于它是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一项重要义务。一般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之日即为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用人单位履行送达程序必须严格遵守两项原则:一是实际履行。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这一环节绝不可忽略。二是充分履行。用人单位应当本着负责、诚信的原则向劳动者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其送达程序及方式足以让一位有正常辨别力、判断力的第三人认为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已经送达劳动者。同时,鉴于送达属于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以及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及诉讼中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承担举证责任,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注意完整保留履行送达程序的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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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必须的,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要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是在试用期内,则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不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需要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在向用人单位单方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注意按照上述程序进行,否则可能会被用人单位追究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应承担的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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