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已陈旧、残损或者使用过的被盗物品,应结合作案当时、当地同类物品的价格和被盗时的残旧程度,由有关部门作价。 2.残次品,按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废品,按物资回收利用部门的收购价格计算;假货、劣货,按假、劣货的实际价值计算。 3.失主以明显低于被盗当时、当地市场零售价购进的物品,应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核价原则计算。 4.盗窃后的销赃数额,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但销赃数额高于按本解释计算的盗窃数额的,则盗窃数额应按销赃数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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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的犯罪行为人,若主动将赃物归还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财物:返还给受害人,没有办法联系受害人的会收缴国库。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物权遗失物盗赃不属于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的条件有: (一)让与人对于转让标的物应当是无处分权。 (二)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三)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四)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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