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属于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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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列情况下解约属于公司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未通过试用期考核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或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等。
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 4、用人单位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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