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法定辞职权。法定辞职权无需提前一个月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