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相关规定,劳动者本人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原则上可以不用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此规定对于一个在一个用人单位连续工作了多年的劳动者来说,放弃经济补偿金,本身是一笔不小的损失。但事实上,只要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有违法用工的几种情况,并能有效举证,即使在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劳动者以本条所列条款为理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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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的情形有: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用人单位依照本法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八)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九)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十二)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是,如果劳动者无过错的,不是主动辞职的,劳动者在公司工作每满一年的,补偿一个月的工资;工作半年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半年的,补偿半个月工资。但补偿的数额最多不超过是十二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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