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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前者即是商品房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单位等内容。住宅保修期从开发商将竣工验收的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购买整栋商品房的,其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是:屋面防水3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及卫生洁具1年;管道堵塞2个月;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的保修期为一个采暖期或供冷期;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供需双方自行约定。
二手房是指业主已经在房地产市场上购买后又欲出售的自用房,包括二手商品房、允许上市交易的二手公房、经济适用房。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二手房的质量问题和新建商品房的不同,不能一概由出卖人承担责任,要分多种情况分别处理: 1、出卖方故意隐瞒房屋质量问题,质量问题在出售前的,出卖人应该对此质量问题承担瑕疵保证责任,如果属于一般房屋质量问题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修复或承担修复费用;该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出卖人已经将房屋的瑕疵告知买受人的,或者房屋的瑕疵是明显易见的,买受人仍愿意购买的,出卖人对此质量问题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买受人也在要求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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