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业主交纳、统一存储、按幢核算、建账到户”和“业主决策、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以下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统一管理,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建立年度公布及日常查询制度,并接受业主和房产、财政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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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维系基金主要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的维修更新,是由相关业主共同分摊的,遵循的是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比如说小区有一栋楼的屋顶漏水要申请维修基金进行维修,如果这栋楼双三分之二业主的同意,就能动用维修基金。即使我们没有签字,只要是这栋楼的业主都要分摊。因为屋顶等共有部分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全体业主有责任将其维修好。
房屋维修基金实际上包括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简称专用基金,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及设备的更新、改造等项目,不得挪作他用。专用基金实行“钱随房走”的原则,房屋转让时,账户里的余额资金也随之转移给房屋的新的产权所有人。我国的房屋维修金制度始于1998年,2004年房屋维修金演变为房屋办理产权证时必须缴纳的费用。房屋维修基金的名字多年来经过数次变化,1998年时叫做房屋维修基金,后改为商品房公共维修基金,2007年根据当时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165号令最终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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