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支付代通知金的有没有必要,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劳动法》中没有代通知金的概念。代通知金是香港和台湾的说法; 就是指用人单位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以给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替。 因为裁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下列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与其解约的,应当支付代通知金: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岗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其他。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