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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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单位补偿的具体情形包括: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其他。
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情形包括: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之一,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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