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里写明的工资总额不可以包括保险等社会福利。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在这六部分中并未包括福利。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不属于工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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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上不可以不写明工资。工资条款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双方在订立劳动合同时,需要约定清楚工资的数额、组成和支付方式等事项,并且依法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
劳动合同里是要写工资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劳动报酬;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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