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程序有: 1.告知征地情况。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3.组织征地听证。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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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征地程序有:1.首先由需要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申请有关部门批准后,持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组织征地听证.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并由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征地的程序如下:1、复核调查结果和组织听证;2、征收地报批和审查;3、征收上述规定以外的地的,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4、征地案公告并组织实施;5、征收地补偿争议裁决;6、付征收地补偿费,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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