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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征地方案征地方案由拟征地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征地方案,包括征地的目的及用途,征地的范围、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的种类及数量,征地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劳动力安置途径,原土地的所有权人及使用权人情况等。征地方案须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人,也即拟征地方案公告。拟征地方案公告还须告知被征地人禁止事项、听证权利,此后对征用范围内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人口进行调查统计。
1、征地批准程序1。建设项目经国务院或省政府依法批准。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申请建设用地。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制定征地方案。经市、县政府批准后,逐级上报。5、土地征收方案由国务院或省政府依法批准。二、征地实施程序1。发布征地公告(1)发布机关:市、县政府。(2)出版范围: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3)公告内容: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地用途、范围、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征地补偿期限等。(4)发布后果: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作物或抢建建筑物不纳入补偿范围。2、征地补偿登记(1)登记机关: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门。(2)登记申请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3)登记期限: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4)登记所需材料:土地所有权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文件。(5)未登记的后果:纳入补偿范围。3、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4、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5、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6、土地交付
土地征收的一般程序: (一)预征告知; (二)现状调查及确认; (三)征询意见,组织征地听证; (四)征地材料的组织、审核及上报; (五)征地的审核、报批; (六)征地公告; (七)两公告后被征地农民的权利;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和交付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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