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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经国务院或省政府依法批准。2、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县政府地方政府部门申请建设用地。3、市、县政府地方政府部门审查后,制定征地计划。4、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报告。5、征地计划由国务院或省政府依法批准。
1、征地批准程序1。建设项目经国务院或省政府依法批准。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申请建设用地。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制定征地方案。经市、县政府批准后,逐级上报。5、土地征收方案由国务院或省政府依法批准。二、征地实施程序1。发布征地公告(1)发布机关:市、县政府。(2)出版范围: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3)公告内容: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地用途、范围、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征地补偿期限等。(4)发布后果: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作物或抢建建筑物不纳入补偿范围。2、征地补偿登记(1)登记机关: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门。(2)登记申请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3)登记期限: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4)登记所需材料:土地所有权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文件。(5)未登记的后果:纳入补偿范围。3、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4、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5、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6、土地交付
土地征收的一般程序: (一)预征告知; (二)现状调查及确认; (三)征询意见,组织征地听证; (四)征地材料的组织、审核及上报; (五)征地的审核、报批; (六)征地公告; (七)两公告后被征地农民的权利;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和交付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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