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如下法条处理《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15阅读(47)赞评论转载(1)分享复制地址编辑上一篇下一篇: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社部发[211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1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年工作日:365天-11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1天季工作日:251天÷4季=625天季月工作日:251天÷12月=2183天月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14天)÷12月=2175天三2111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111]8号)同时废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二○○八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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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上一年度平均工资发布地区的职工平均工资,平均工资的口径按照关于工资总额的规定计算,现在一般是以省一级发布; 并以此作为缴纳社会保险基数(上限及下限),如果是本人的上一年度平均工资,则是本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基数(还有作为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
一、上年度平均工资是指统筹地区的平均工资水平(每年度当地的社会统计局会向社会和社保机关公布具体数字)。 二、当获得补偿时(赔偿不存在三倍内的支持),如果本人的实际收入在平均工资的三倍内(以下)法律是支持的,超过了三倍不予支持。也就是说以三倍为最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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