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27日实行的《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晚婚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0天护理假;婚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接受节育手术的,其工作单位应当凭节育手术证明,按有关规定给予假期,并发给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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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没有晚婚晚育增加产假的规定。但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妇可以获得延长产假的报酬和其他福利待遇。女职工合法生育的,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规定的98天产假。
女职工若顺产生育单胎,可享有98天的产假,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3天。难产者增加15天产假;;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生育,其工资或者生育津贴以及生育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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