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的赔偿范围: 一是实际损失,即因侵权人的行为而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不仅是指受害的经营者的实际减少,也是指受害的经营者应当得到而未得到的预期利益。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就是权利人因侵权行为而导致产品销量的减少、利润的下降;间接损失是权利人预期合理收入的减少,即可得利益,这是商业秘密在生产、经营、转让等增殖过程中预期可得的利益,是由于侵权行为造成权利人不能正常利用该商业秘密而遭受的。 二是合理费用,主要是指被侵权人在诉讼前和诉讼过程中因调查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必要的费用。包括: (1)被侵权人调查取证和进行诉讼所支出的合理的差旅费。这种费用应依照国家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 (2)被侵权人调查取证所支付的鉴定费、公证费、翻译费、资料费、打印费、通讯费及其他必要开支,这些费用有关部门有规定的按规定的标准,没有规定的按行业的通用标准。 (3)权利人因购买侵权产品所支付的费用。 (4)律师费,律师的人数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每个当事人不得超过两个,律师的收费标准依照司法部或地方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 (5)其他合理费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受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内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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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商业秘密范围具体如下: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的,要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协议是指导缔约双方主体如何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根本指南,对保密内容的判断主要根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保密协议》中对保密内容的约定。因此,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保密协议》之时,应当在理解“商业秘密'的几大特性的基础上,详细、准确地约定何为保密内容。 “商业秘密”有几方面的特性: (1)不为公众所知悉; (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3)具有实用性; (4)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 (5)系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 因此,涉及客户、价格、财务、技术、营销等方面与用人单位经营管理息息相关的信息,经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由劳动者承担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均不得泄露。但是,非因签约劳动者的原因导致商业秘密泄露的,劳动者对此不负责,用人单位可以向责任方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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