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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为自己利益而管理他人事物能否构成无因管理。

2020-06-25 20:2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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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6-26 回复

专业分析: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之一是管理者要有为他人利益而管理的意思,当管理者纯为自己利益而“无因”管理时,是否适用无因管理制度?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只有极个别情形下,从保护被管理人的利益出发,可适用无因管理制度,例如甲帮助保管外出邻居乙的电视机,但甲为牟利将实价为500元的电视机自行修理后作价 600元售给丙,如依侵权,乙只能就电视机实际价值500元主张权利而甲享有超出价值100元显然与情理不合。因甲出售电视机显违所有权人乙所愿,故所得利益归于乙为宜,若如此,只有依无因管理制度,乙才能取得甲管理所产生的全部利益(600元),但对甲管理事务支出的必要费用(修理费用),乙应于所受利益的范围内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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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碧琴律师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

无因管理是事实行为。无因管理是法律规定的一种事实行为,具体而言是指当事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无因管理不具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它是当事人为避免造成损失主动管理他人事务。

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无因管理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原因而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事实行为”的一种。包括管领、保存、利用、改良处理及提供帮助、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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