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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2022-07-06 15: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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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7-06 回复

专业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因此在上述情况下劳动者自己辞职的也可以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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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劳动法》第八十七条内容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司法解释规定:是关于服务期的规定。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的培训是有严格的条件的。 (一)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 (二)对劳动者进行的是专业技术培训。 (三)至于培训的形式,可以是脱产的,半脱产的,也可以是不脱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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