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不能采取身份说,即只要是在从事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员工所从事的事务,就一概认定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2、关键在于行为的内容,首先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其次,必须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正是由于上述行为的内容与侵占罪区别开来。 3、另外,对单位财物的理解并不限于财物的所有权属于单位,同时也包括单位行使合法占有,但所有权不属于本单位的财物。 依照上述规定,结合本案李某的行为,公安机关认定其为职务侵占罪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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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和侵占罪的区别有:职务侵占罪和侵占罪的客观表现不同;侵占罪不需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行为实施后,必须以拒不退还为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职务侵占罪和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单位财产,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包括行为人管理的他人财产、他人遗忘物和埋藏物。
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之间的区别包括: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而侵占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而侵占罪所侵犯的仅仅是他人的特定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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