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不能采取身份说,即只要是在从事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员工所从事的事务,就一概认定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2、关键在于行为的内容,首先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其次,必须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正是由于上述行为的内容与侵占罪区别开来。 3、另外,对单位财物的理解并不限于财物的所有权属于单位,同时也包括单位行使合法占有,但所有权不属于本单位的财物。 依照上述规定,结合本案李某的行为,公安机关认定其为职务侵占罪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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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区别可以从犯罪主体、犯罪对象、犯罪客观方面表现、犯罪主观方面表现、客体五个方面来进行区分。从两者的定义上来看,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是一切代为保管他人财物且对其加以侵占的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但又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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