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与否,分为三种情形:一、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没有经济补偿或赔偿。二、用人单位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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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赔偿金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解除劳动合同后有下列补偿:如果符合法定的补偿情形,用人单位需要以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为基础,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个月工资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计算;违法解除的,则按照上述标准的双倍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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