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主动与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协商一致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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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的赔偿损失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按照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赔偿劳动者的经济损失。而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给用人单位带来损失的,则需要进行赔偿。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话,赔偿的依据是劳动者在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给劳动者。如果工作时间是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可以获得半个月的工资补偿。如果是由于员工的过错,单位选择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那么单位不用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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