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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夫妻一方户口不在这是否可以享受村集体经济补偿的待遇是怎样的

2022-02-23 02:3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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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2-23 回复

专业分析:

原则上来说,是不能享受到该待遇的:1、当事人的配偶户口不在当事人的户口所在地的,就不是该集体的经济组织成员之一,就不能享受该集体的经济组织成员待遇(安置);2、当事人具体可以咨询本人户口所在地的村主任或者参看当地的安置协议、公示等来确定即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办法》的规定:第四条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实际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本办法所称普通成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第五条特殊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的一项及其以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公民。第六条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父母或一方具有集体经济普通成员资格的子女,符合承包经营条件,但未承包到集体土地的;普通成员家庭经过合法程序收养的子女;因国家政策性迁入或经法定程序加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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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公务员户口不应该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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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虽然迁入村集体户口,但并不意味着其享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农民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民事权利的前提。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都明确规定要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目前我国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这方面在立法上尚存空白。有关司法部门曾经提请全国人大对该问题进行释法。但在全国人大正式作出立法解释前,司法部门是无法直接进行村民资格的认定。 此外,户籍改革后,公安机关对跟随亲属落户的情况有所放开,户籍情况不再是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唯一依据。而且实践中也确实出现了一些农村“空挂户”。本案中的特殊情况在于,就无法对村集体主张集体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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