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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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可知,当事人在具备以下情形时,可以解除合同,也即可以解除购房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下列情况可以单方解除购房合同: 1、购房合同被认定无效。 2、购房合同依法撤销的。 3、房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 4、无法办理产权证书。 5、房屋面积误差过大。 6、开发商将签约房屋再抵押。 7、开发商延期交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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