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企业采取中断供电措施,应当按照下列要求事先通告或者通知用电人:(一)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七日通告用电人;(二)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重要用电人;(三)因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至第(五)项情形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三至七日将停电通知书送达用电人;在停电前30分钟,将停电时间再通知用电人一次,并在通知约定时间实施中断供电;(四)因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六)项至第(九)项情形的,供电企业可以随时中断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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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义务提前通知。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二条规定,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供电人因某种原因中断供电的,应该提前通知;未提前通知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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