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电人供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电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中断供电:(一)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的;(二)用电设施不符合有关安全规范和标准,在限期内仍未整改合格的;(三)用电设备对电网的供电质量产生干扰与妨碍,在限期内仍未整改合格的;(四)未按供用电合同约定缴纳电费,经催告逾期仍不缴纳的;(五)用电人用电设施存在严重威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和人身安全的隐患,用电人拒不整改的;(六)在限期内拒不拆除私增用电容量设施或者设备的;(七)擅自转供电能逾期拒不改正的;(八)违反安全用电规定用电,或者拒不执行政府制定的有序用电方案,扰乱供用电秩序的;(九)不可抗力或者紧急避险;(十)国家规定可以中断供电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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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义务提前通知。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二条规定,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供电人因某种原因中断供电的,应该提前通知;未提前通知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电业部门在停电时,应当通知用户或进行公告。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止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重要用户。因发电、供电系统发生故障需要停电、限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事先确定的限电序位进行停电或者限电。引起停电或者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尽快恢复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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