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2、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4、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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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每工作满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算一年,也就是赔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六个月的,赔半个月工资。并且如果属于单位违法辞退劳动者的,按双倍的经济补偿标准来支付赔偿金。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最新的劳动合同法关于辞退补偿规定如下:一是若劳动者有过错,用人单位不会有补偿。二是双方协商一致辞职的,则按工作年限向劳动者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的补偿金。三是若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辞退的,需支付相应的补偿金且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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