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起代位权的诉讼时效。根据《征管法》的规定税收代位权本身并没有时效的限制,但提起代位权诉讼时,税款能否得到实现受到纳税人债权的诉讼时效的约束。在超出纳税人债权诉讼时效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将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行使该特定代位债权的胜诉权。因此,税务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必须在该代位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提出,否则人民法院将驳回起诉。 (二)税收代位权诉讼的管辖。《合同法解释(一)》第14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通常情况下,税务机关提起税收代位权诉讼应向纳税人的债务人所在地法院提出。但以下种情况下遵循法律的特别规定:1、专属管辖。纳税人对其债务人的债权涉及不动产的,税务机关应向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纳税人对其债务人的债权是因港口作业纠纷产生的,税务机关应向港口所在地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2、涉外外方当事人。代位债权依据的合同在我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诉讼标的物在我国领域内、或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被告在我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制,税务机关应向合同的签订地或履行地,或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可供扣押的财产所在地,或被告代表机构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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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受理时对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性的审查。 (二)关于对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合法性审查问题。 (三)关于债务人参加诉讼的地位确定问题。 (四)关于连环债务中能否越级行使代位权的的问题。
行使代位权应注意: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到清偿期; 2、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3.存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事实;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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