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发证不适用本规则,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一)在两港间航程不足50海里的客船或者滚装客船上任职的船长和高级船员;(二)在未满100总吨船舶上任职的船长和甲板部船员;(三)在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220千瓦船舶上任职的轮机部船员;(四)仅在船籍港和船籍港附近水域航行和作业的船舶上任职的船员;(五)在公务船、水上飞机、地效翼船、非营业性游艇、摩托艇、非自航船上任职的船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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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考老师失职,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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