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发证不适用本规则,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一)在两港间航程不足50海里的客船或者滚装客船上任职的船长和高级船员;(二)在未满100总吨船舶上任职的船长和甲板部船员;(三)在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220千瓦船舶上任职的轮机部船员;(四)仅在船籍港和船籍港附近水域航行和作业的船舶上任职的船员;(五)在公务船、水上飞机、地效翼船、非营业性游艇、摩托艇、非自航船上任职的船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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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质量管理体系的相关工作程序都要求质量记录,包括教学和培训计划控制程序、招生与学生管理程序、学员录取与管理程序、教学与管理人员控制程序、场地、设施和设备管理程序、教材和图书资料管理程序、教学和训练的实施程序、质量记录控制程序、教学和训练的检查与评估程序、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文件控制程序、内部质量审核程序、管理评审程序等。
开办游船业务的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游船须有公安机关指定检验单位核发的船只检验合格证。船只上应标明载重线、船只编号、载乘定员。不准超载。 (二)定期对游船进行维修、保养和安全检查,加强安全技术管理,使之保持良好状况。 (三)船只数量,由公安机关根据水域条件核定。不准超额。 (四)机动船(艇)驾驶人员,须经公安机关指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取得驾驶执照。禁止无照驾驶和酒后驾驶。 (五)游船活动水域须建有游船码头,码头高出船弦40厘米以上的,应设置稳固的台阶板。 (六)面积大的水域,须划定游船活动区。游船活动区与游泳区用明显标志隔开。游船活动区内禁止游泳。 (七)根据水域状况和服务规模的大小,按公安机关的要求设置相应的救护器材和救护人员。救护人员要经常巡视,负责落水遇险的抢救。 (八)遇四级以上大风或暴雨时,游船停止活动。 (九)建立售票管理和安全宣传等制度,维护良好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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