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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哪些内容?

2020-06-04 15: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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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4 回复

专业分析: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2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十条修改为:“中国籍船舶在境外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导致持证船员不能履行职务的特殊情况,无法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需要由本船下一级船员临时担任上一级职务时,应当向签发该船员适任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出具特免证明”。 二、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船员以外的其他船员,不予出具特免证明”。 三、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收到申请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核实有关情况,对符合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在3日内出具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的特免证明,但船长或者轮机长特免证明的有效期不超过3个月。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3日内告知申请人不予出具特免证明的理由”。 四、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当事船舶抵达中国第一个港口后,特免证明自动失效。失效的特免证明应当及时缴回原出具的海事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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