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租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约定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交付承租人使用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 (2)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符合合同要求,或未按合同规定对房屋进行维修养护,危及承租人正常、安全使用的,应负责修理;承租人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 (3)出卖、转租房屋时,未按法律规定保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或优先承租权的,应负责赔偿损失。 2、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拖欠租金达到一定期限(私房租赁为6个月)的,出租人得解除合同。 (2)对出租房屋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合理损害的,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3)擅自转租、转借、换租房屋或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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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有违约责任条款的,以约定条款为准,没有约定的,按照非违约方所受损失数额为准。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一方违约,并且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则另一方可以要求其按照该条款的约定,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房屋租赁合同不能违约。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房屋买卖租赁生效后,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约定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随意违约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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