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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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是:侵占数额在六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构成要件是: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主体为特殊主体;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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