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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依法辞退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5、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6、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7、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8、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情形有: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原因被迫离职的、用人单位提出动议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性裁员的、劳动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的、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主体资格丧失而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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