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国防动员委员会履行下列工作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和上级国防动员委员会有关国防动员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命令,依法开展国防动员工作;(二)组织、指导、协调人民武装动员、国民经济动员、科技动员、政治动员、信息动员、医疗卫生动员、装备动员和人民防空、交通战备、国防教育等工作;(三)组织编制省国防动员计划和实施预案;(四)检查评估省国防动员计划和实施预案的落实情况;(五)组织协调本省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工作;(六)指导市、县级国防动员委员会做好国防动员的各项工作;(七)法律、法规和上级国防动员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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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作用: 1、依据法律规定和劳动争议当事人的申请,以第三者的身份就争议事实与责任居中进行调解或作出裁决。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劳动仲裁会是劳动争议的法定前置程序受理和处理机构。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依法履行职责。
村民监督委员会在乡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指导下,按照民主监督的要求,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对村“两委”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村各项管理制度情况实行监督; 2、监督党务公开工作,根据党员群众要求向村支部提出意见、建议; 3、检查、监督村务公开制度落实情况,审核公开内容; 4、对村级事务的管理,尤其是公益事业、集体资产、资源、资金的管理实施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 5、参与村干部“上考下评”活动,并评议村干部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情况; 6、对村“两委”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决策、决定以及群众反映村干部违规违纪的行为,及时与村“两委”协商和质询,并报告乡党委或纪委; 7、村民代表会议授权实施的其他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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