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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五级、六级伤残职工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员工上班期间工伤赔偿标准是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是工伤职工及其亲属依法应当享有的赔偿项目和标准,包括一级至十级工伤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补偿计算方法等。例如, 1、伤治疗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清单、工伤保险药品清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住院的食物津贴,职工因工伤住院治疗的,由所在单位按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支付、异地就医交通、住宿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报经办机构批准后,受伤职工到统筹区域外就医的,交通费、食宿费由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出差标准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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