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是指按照正常程序建设单位尚未出售或尚未通知业主收房,或由于商品房出售人原因致使房屋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等情况下,因买受人并未购买或(非自身原因所致)未收房而并未享受物业服务,故在此前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但这并不意味着买受人可以利用这样的规定而故意拖延收房。一般情况下,若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收房的,以出卖人书面通知收房的日期为房屋交付日,此后物业服务费由买受人承担,相关风险也转由买受人承担。新版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十二条对买受人原因导致房屋未能按期交付的,还可约定买受人的违约责任。故,买受人万不可以为只要拖延收房就可迟交物业费。
针对开发商延期收房买受人能否要求退房,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开发商延期交房经催告三个月内仍未履行的退房可行。业主可以发出书面催告与开发商约定合同最终履行期限,催告达到3个月以上,业主可以行使解除权,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开发商延期交房可以要求赔偿。开发商延期交房的属于违约行为,买方是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违约损失的。而且如果开发商延期交房,经过买方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房的,买方可以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