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发商延期交房除商品房买卖双方另有约定,如果开发商迟延交付房屋,经购房者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房的,购房人有权解除合同。同样的,购房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付款的,开发商也有权解除合同。如果购房者在开发商延期交房后给了3个月宽限期,开发商仍然不能交房,购房者就可以退房并让开发商赔偿自己的损失。 (二)房屋买卖合同订立后,开发商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后,开发商又将同一套房屋出卖给他人,不但对第三人是一种欺诈行为,更重要的是侵犯了购房人的权利。因此,法律赋予购房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并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开发商未告知购房人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购房合同订立后,开发商没有告诉购房人就将买卖的房屋抵押给第三人,这就使得购房人所购房屋处于随时会被变卖或者拍卖的危险中,如果开发商不能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人就会把本属于购房者的房屋拍卖,造成购房者人房两空。因此,在此情形下法律允许购房人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当然,如果购房人同意出卖人设定抵押,自愿承担风险的除外。 (四)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开发商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多退少补,购房人不得请求解除合同。但如果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购房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开发商必须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 (五)无法办理所有权证购买期房签订的是商品房预售合同,需要等房屋交付之后才能办理房产证。如果因为开发商的原因导致房屋交付以后不能办理房产证,比如开发商缺少必要的手续等等,那么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退房并承担损失赔偿。 (六)房屋质量不合格购房者收房时如果发现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购房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房屋质量不合格而解除合同应由具有资质的鉴定部门对房屋质量作出鉴定,以确认房屋质量是否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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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合同中都约定了出现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开发商可以延期交房。因此,若出现了开发商延期交房,购房者可以先对出现原因进行查实,若没有出现不可抗力的原因,那么开发商延期交房就是违约。
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出现下列情况时,购房者可要求退房: (1)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绝对值超过3%; (2)开发商逾期交房构成根本违约,即逾期交房达到合同约定的退房日期; (3)开发商变更规划、设计影响房屋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的; (4)开发商预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的(故意隐瞒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除外); (5)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房屋正常使用的; (6)不能或不能按期办理产权过户的; (7)购房者贷款申请未批准,合同双方对付款方式不能协商一致的; (8)合同中约定的其它退房条件出现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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