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享受条件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职工,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二、发放标准 1、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假期天数: (1)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2)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晚育假增加15天; (4)难产假增加15~30天; (5)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2、生育医疗费;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 4、一次性补贴(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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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领条件:职工在分娩前连续缴满9个月的生育保险费,若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的话,生育津贴则由用人单位支付;若分娩后职工连续缴满12个月的生育保险费,那么生育保险基金将补发职工的生育津贴。 2、生育津贴计算公式:职工所在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若月缴费平均工资不得低于上年度北京市职工平均的60%且不超过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公司300%)。 3、产假天数:顺产98天;晚育加30天;难产加15天;多胞胎生产,每多一胎增加15天。 例如:周小姐所在单位上年度月缴费平均工资为5000元,可享受98天的产假,那么王小姐可领取到的生育津贴为6000/30×98=19600元。
符合以下条件可以领取生育津贴: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一年以上;生育期间相关费用符合计划生育相关规定;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且生育第一胎;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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