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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没有拆迁协议的被征收人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没有协议时当事人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要求提供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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