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经大致了解到您的问题了,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会有灭失或损毁的危险而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因此,为了确保抵押权的实现,在一些价值高的抵押物,如船舶、房屋上设定抵押时,抵押权人一般要求抵押人对抵押物投保,并将抵押权人设为该宗保险的受益人。在抵押物灭失或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保险所获得的保险金优先受偿。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抵押物保险一般由抵押人办理,并由抵押人负担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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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人的申请,将抵押合同、留置合同中债务人与债权人协议的抵押物、留置物予以财产保全,一旦需要,抵押权人、留置权人就有对抵押物、留置物的优先受偿权。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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