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重复抵押,是指债务人以同意抵押物分别为数个债权设定抵押,使该抵押物上存在着多个抵押权。重复抵押与一物一权主义是不矛盾的,因为按照一物一权原则,不得在同一物之上设定多个相互冲突的物权,但是在同一物上,可以设立多个彼此之间并不矛盾的物权,这不仅使抵押物的价值得到充分的利用,也为融资开辟了更为广阔的渠道,也强化了债权的效力。因为重复抵押行为将会使抵押物的价值得到最充分的利用,可以使抵押物的担保价值得到最大程度的发单埂厕忌丿涣搽惟敞隶挥。同时,由于登记制度可以将重复抵押予以公示,并确定了重复抵押行为的规则,从而避免了重复抵押可能发生的冲突和纠纷。从搞活经济以及充分利用抵押物的价值考虑,法律不仅不应禁止重复抵押,而且应当鼓励当事人设立重复抵押,只不过法律不应当允许当事人设立相互冲突和矛盾的重复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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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财产进行了重复抵押的,也就是将同一财产向两个甚至两个以上的债权人进行了抵押,对于这种情况可以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如果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也就是在先办理抵押的债权先进行清偿,然后再清偿在后办理登记的债权; (二)如果两个抵押以一个办理了抵押登记另一个没有办理的,则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如果抵押权都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同一抵押物可以重复抵押。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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