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对劳动者而言,加班费是一种补偿,因为其付出了过量的劳动;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支付加班费能够有效地抑制用人单位随意地延长工作时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2012年2月,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表示节假日加班费需依法纳税。根据《劳动法》规定,企业可以制订与国家法律不相抵触的加班制度,对符合加班制度的加班情况支付不低于法定标准的加班工资。可见,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劳动者自愿加班的,用人单位依据以上规定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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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税是指根据税务部门的相关解释,个人在国庆、五一等法定节假日加班所取得的两倍或三倍加班工资,不属于可免征个税的补贴、津贴,也要依法纳税。加班费属于合理正常收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加班费需要纳税,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介绍,根据我国个税法的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因此,加班工资不属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应并入工薪收入依法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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