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电话机商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或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生产者或供货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第四条本规定是实行移动电话机商品三包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生产者作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承诺。承诺作为明示担保,应当依法履行,否则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销售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销售移动电话机商品,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 (二)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三)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移动电话机商品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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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对于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构成犯罪的行为人的具体处罚标准为: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国家对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处罚:销售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款;销售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款;销售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款;销售金额超过200万元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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